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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费用合同 ----No Win No Fee Agreement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因他人的过错而遭受了任何形式的人身伤害和其他损失,那么您或您的家人(以下统称“索赔人”)将有权利向加害人要求赔偿。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进入法律程序和进行法律诉讼将可能非常的昂贵并且会给“索赔人”在精神带来很大的压力。但是如果“索赔人”了解到正确的并且对其索赔有积极帮助作用的索赔资助方式,他/她将发现人身伤害索赔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冒险和头疼。
  除了家庭纠纷和犯罪行为等伤害赔偿的案件外,现在大多数其他种类的人身伤害索赔案件将可以通过与律师事务所签定一种“附条件的费用合同”, 也就是说通常所说的“ No Win No Fee Agreement ”来缓解“索赔人”在索赔进行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费用和精神方面的双重压力。因为绝大多数的人身伤害索赔案件将不可能再获得法律援助的支持,因此“附条件的费用合同”在现今已被广泛的用于各种人身伤害索赔的案件中。

什么是“附条件的费用合同”?
  “附条件费用合同”是用来对“索赔人”的索赔提供资助的一种协议。其规定了“索赔人”在其索赔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费用和其他支出款项在其索赔成功或索赔失败的情况下将怎样支付并由谁来支付等详细情况。管辖和规范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法律协会( The Law Society )对所有提供该类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提供了一个“附条件费用合同”的范本供他们参考使用。因此很多律师事务所的“附条件的费用合同”都是在这个范本的基础上并参照其律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而理定的。

“附条件费用合同”中关键法律术语的解释

·“基本费用 --- Basic Charges ” :律师对索赔案件所做工作的小时收费。
·“支出款项 --- Disbursements ” :这是在律师基本费用以外的在索赔进行过程中律师事务所代“索赔人”所支付与索赔有关且必要的所有费用,如调取“索赔人“的有关医疗记录的费用,专家验伤报告费用,法庭诉讼费用,事故现场调查和取证费用等等。
·“成功费 --- Success Fee ” :在索赔成功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对其所承担的风险(因为如果“索赔人”索赔失败,律师事务所将一无所获)而收取的一笔额外费用。
·“损害赔偿金 --- Damages ” :无论是通过庭外协商或法院判决“索赔人”因其索赔成功而获得的对其人身伤害和其他损失的补偿和赔偿金。
·“索赔成功 --- Win ” :无论是通过庭外协商或法院判决“索赔人”从对方(有过错的一方)获得合理的损害赔偿金。
·“索赔失败 --- Lose ” :“索赔人”终止索赔要求或法院判决驳回或不受理“索赔人”所提起的索赔请求。
·“法律援助 --- Community Legal Services Fund ” :政府为帮助一部分人在一些情况下因其无法负担法律诉讼费用而提供的资金方面的帮助。
·“法律费用保险 --- Legal Expenses Insurance ” :“索赔人”在事故发生前所购买的机动车辆保险,房屋财产保险或其他种类的保险中所包括的一种可以为“索赔人”的法律诉讼提供法律费用支持的一类保险。
·如果“索赔人”的索赔成功
  根据“索赔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签定的“附条件费用合同”,“索赔人”将会承担其代理律师因处理其索赔而产生的基本费用, 成功费, 支出款项等。但是如果“索赔人”的索赔成功,那么所有的这些费用和支出款项将全部或大部分由对方(即在该法律诉讼行为中输掉的一方)来承担。如果这些款项的一部分不能从对方索赔回来,那么“索赔人”将最终对差额的部分承担责任。
  但是在大部分情况下, “索赔人”的代理律师事务所将不会要求“索赔人”支付这个差额。理由是“索赔人”的代理律师已经从对方拿回了相当一部分的律师代理费用和支出款项等,他们不希望因为向“索赔人“索要这个差额而将“索赔人”推开。因为这个“索赔人”在将来可能再一次成为该律师事务所的的客户或有可能推荐他/她的亲朋好友成为该律师事务所的客户。
  但是如果“索赔人”在索赔的过程中有误导代理律师,对代理律师撒慌或不与代理律师合作等情况发生。那么“索赔人”将会对其代理律师因此产生的法律费用和其他支出款项等承担责任。
·如果“索赔人”的索赔失败
  在这种情况下,“索赔人”无需支付其代理律师的律师费用。但是‘索赔人”可能会被要求支付其代理律师为其支付的“支出款项”和对方的律师费用和支出款项等。然而就算这种情况出现, “索赔人”也无需担心,因此他 / 她的代理律师会在适当的时候建议或为其购买一种“事后保险 --- After The Event Insurance ”以来代替“索赔人”在其索赔失败时将会承担支付这些费用的风险。  一般情况下,处理该类人身伤害索赔的律师事务所与很多法律保护保险公司之间都有合同以确保“索赔人”可以获得这类保险的保护。并且在很多情况下,如果“索赔人”的索赔失败,这类法律保护保险公司也会放弃向“索赔人”收取保险费。有关该类保险的详细情况,“索赔人在”签定“附条件费用合同”前应与其代理律师事务所讨论。
  以上是对于人身伤害索赔一种资助合同方式的介绍。如果您有任何事故人身伤害索赔,请咨询专业律师事务所以便其为您建议适合您索赔的资助方式。

  以上资料由 Graham M Riley & Co (格 · 瑞利律师事务所)的陈光荣中国律师 (Miss Angel Chen , MA Law) 参照其他资料并在结合该律师事务所处理事故索赔案件经验基础上提供的。如有进一步的咨询意见,请联系 Miss AngelChen
免费电话: (++44)0800 0730 868 或 (++44)01704 532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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